【用戶】heroxu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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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n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n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乙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乙最多清償300萬+500萬(第1173條之歸扣遺產)丙得主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得主張全部債權1000萬得主張債權金額與實際上能拿回來金額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