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26 益處分因公益理由予以撤銷: (A)須基於信賴保護而予補償 (B)不予理會 (C)逕予執行 (D)視行政處分為不存在。修改成為2026 授益因公益理由予以撤銷: (A)須基於信賴保護而予補償 (B)不予理會 (C)逕予執行 (D)視行政處分為不存在。
【swimfish117】評論
為何撤銷還要補償呢?撤銷不是用在違法的行政處分嗎違法的也需要補償嗎求解~~~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3F,衡量公益與相對人信賴利益後,雖相對人信賴利益應受到保護,但不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將對公益造成損害(公益顯然大於信賴利益),因此仍撤銷該行政處分。而相對人因信賴處分所生之財產損失,則由行政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財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