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參加學校教師組織,係教師法明定教師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聘任條件
(B)學校不得以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C)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而拒絕聘用
(D)學校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1058
統計:A(15),B(10),C(12),D(379),E(0)
用户評論
【ting】評論
D)學校不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錯在少一個不
【Tai Fong Lee】評論
第 28 條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A)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B)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C)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資料來源: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