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D)學校不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錯在少一個不
【Tai Fong Lee】評論
第 28 條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A)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B)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C)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資料來源: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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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學校不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錯在少一個不
【Tai Fong Lee】評論
第 28 條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A)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B)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C)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資料來源: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