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課員】評論
精神衛生法第13條只有提到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是沒有說到'多少比例'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Lich Chang】評論
新法如1F所述本提出自舊法§11節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審議精神疾病防治事項。第一項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96年修法後,已無此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