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婷】評論
第 6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Green Cheng】評論
喔~原來是這樣啊
【Onion Guo】評論
此題應是無解A. 依民法第1059條是可以改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