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怡婷】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題組】2-1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7.不等式的解為_____。

【評論內容】第 15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評論主題】【題組】 (2)Cr:__________

【評論內容】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三、非選擇題:共 34 分。請將答案標識清楚,計算題沒有計算過程不給分。1. 以 0.1 M NaOH 滴定 20 毫升 0.1 M HA (Ka=1.0×10-5)【題組】(1)試求上列滴入 VNa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

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A)10萬元(B)20萬元(C)30萬元(D)50萬元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幾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題組】2-2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評論主題】2-1【題組】2-1

【評論內容】第 3-1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題組】1-3

【評論內容】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1-2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評論主題】【題組】(3)碳酸鈉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評論主題】【題組】(2)氫氧化鋇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5條 第8項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

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2條規定,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勸阻(B)禁止(C)限制出境(D)處以罰鍰

【評論內容】第 52 條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第 52 條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評論主題】11. 分式不等式的解為_____  。

【評論內容】

第 7 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者,推定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