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憲法第七次增修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2005年5月14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同年6月7日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 十二條條文 ,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主要內容為:(一)立法院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二)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此舉移除了國民大會全部職務。(三)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