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6 條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8.8. 關於救護技術員實施緊急救護的地點,不包含下列何者?(A)緊急傷病或大量傷患之現場(B)醫院急診中(C)送醫或轉診途中(D)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