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唦】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法律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命令之名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A)噪音管制標準→命令 (B)地方稅法通則→法律(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D)國民年金法→法律所以,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