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根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8481
統計:A(95),B(26),C(66),D(12),E(0)

用户評論

Liz Tseng】評論

整理條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得登記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組織政黨設籍滿二十年→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經許可進入臺灣設籍,得依法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達爾文 上106地特四民政】評論

第21條 條文內容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