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x】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節錄)二、縣(市)議員總額:(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 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 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