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縣與鄉(鎮、市)間的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鄉(鎮、市)自治條例發布後,報縣政府核定
(B)鄉(鎮、市)名稱變更經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核定
(C)鄉(鎮、市)公所延不執行代表會決議或執行決議不當時,得報縣政府協商解決
(D)鄉(鎮、市)內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4762
統計:A(370),B(25),C(50),D(80),E(0)

用户評論

tseng523】評論

(A)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B)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

yingyin74】評論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