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今天是她的生日,我想送她一個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7792
統計:A(443),B(2543),C(252),D(269),E(0)

用户評論

錢昱辰】評論

第 998 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意指,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結婚過),而婚姻關係自撤銷時向後時間消滅。(民999)結婚或撤銷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2.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3.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999-1)子女監護、贍養費、財產許回準用離婚規定1.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2.第1055條、第1055-1、第1055-2、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民1058)離婚後財產取回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龜龜】評論

~精修(一) : 「撤銷」本有「溯及效力」,惟依據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僅向「將來」消滅效力。而「自始不生效力」則屬「無效」,如民法第988條。另外須注意的是「結婚的撤銷」應向「法院」為之,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婚姻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篇的「人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事項上略有不同。*民法第988條  ( 結婚之無效 )→「自始不生效力」。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冠汶】評論

(B)依據民法第99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他方無過失者 不得請求賠償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 (A)不溯及既往(B)他方無過失不得請求賠償(不在此限)(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