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皓~】評論
合議庭認為,警方當時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沒有構成違法要件。 判決書同時指出,集會遊行法是否應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以及是否廢除集遊法部分刑事刑責規定等問題,實為我國邁入成熟民主國家重要關鍵,具有重大象徵意義,立法單位應盡速審查集遊法修正草案。 判決指出,倒扁行動集會雖屬未經許可,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些許不便,但其訴求確實引起許多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握,未造成秩序虞慮,又無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此等不便利,仍在民主社會人民得以忍受的範圍,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 另外,執法員警僅認此次集會遊行未經申請,即為解散命令,執法時顯然並未衡酌集遊法廿六條所揭櫫的比例原則,該等處分確有重大而明顯的瑕疵,故而認定被告等人並無違法,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故答案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99,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