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經理人消極資格) 第三十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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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經理人消極資格) 第三十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
【用戶】Ming Y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好像有改!!+總整理*消極要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積極要件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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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好像有改!!+總整理*消極要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積極要件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