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民事訴訟之最重要之兩個基本原 則: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檢
【王鐘仁】評論
第 125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