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有關本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B)未載一定之金額者,該本票無效
(C)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未載發票地者,以付款地為發票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6596
統計:A(8),B(12),C(6),D(14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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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評論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