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46條(損害賠償與卹金醫療補助費之酌給)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