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1469801號二、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一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指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銀行對於授信案件之審核,如係由授信審議委員會做最後之決定,則授信審議委員會之各委員均為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