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受僱者申請育嬰假之適用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B)任職滿一年
(C)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D)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適中0.682927
統計:A(36),B(34),C(1),D(5),E(0)

用户評論

helen10172233】評論

B選項應該也錯吧,任職滿六個月

Betty】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此題答案應為(A)(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