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莉】評論
什麼是「調解離婚」?回上頁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
【kung】評論
調解離婚是什麼東西?=.=戶政事務所只問你是否為結婚離婚登記,不會管你理由吧?若是判決離婚是屬形成權判決,好像不用登記就生效了是覺得不要為了玩文字遊戲,出一個不存在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