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 27-28 題為題組題◎又青和大仁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多年前因故身亡,留下媳婦與兩名孫女;女兒雖遠嫁國外,但每年過年都會返台與父母共聚。日前,大仁撒手人寰,留下財產 360 萬,其中包含了 60 萬為繼承遠房姑母財產。
【題組】27.若大仁並未留下遺囑,關於遺產繼承的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女兒因遠嫁國外,故不得繼承
(B)又青、女兒、兩孫各可獲得 90 萬
(C) 又青、女兒各得 180 萬
(D) 又青、女兒各得 120 萬,兩孫共得 120 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94
統計:A(0),B(11),C(9),D(41),E(0)

用户評論

南霸天】評論

1.沒有考慮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2.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所以兩名孫女繼承的部分是兒子的那一份, 並不會因為有兩個代位繼承就多分一份.360-60=300(繼承自姑母的財產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權內)300/2=150----又青可以先拿的剩餘財產分配權360-150=210210/3=70(又青,女兒,兩個孫女各拿70萬)所以結果是:又青拿70+150=220萬 女兒拿70萬 兩個孫女各拿35萬.有錯的話請大大指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