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霸天】評論
1.沒有考慮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2.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所以兩名孫女繼承的部分是兒子的那一份, 並不會因為有兩個代位繼承就多分一份.360-60=300(繼承自姑母的財產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權內)300/2=150----又青可以先拿的剩餘財產分配權360-150=210210/3=70(又青,女兒,兩個孫女各拿70萬)所以結果是:又青拿70+150=220萬 女兒拿70萬 兩個孫女各拿35萬.有錯的話請大大指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