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邵正宇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 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事項。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 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