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爆竹煙火流向申報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專業爆竹煙火成品之流向登記,應載明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B)業者應於次月 15 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
(C)紀錄應至少保存 5 年
(D)一般爆竹煙火成品之流向登記,若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應載明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1007
統計:A(151),B(84),C(94),D(78),E(0)

用户評論

【用戶】邵正宇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    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事項。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      之直轄市、縣(市)。

【用戶】夏目漱石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