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何者經依法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A)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
(B)陳列、銷售非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管理權人
(C)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之管理權人
(D)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之管理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4419
統計:A(204),B(55),C(61),D(110),E(0)

用户評論

【用戶】絕不後退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37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