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Hanna Yang】評論
請問這是依據什麼法?
【李強】評論
法院組織法22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53&FLNO=22
【Ya Ya Chou】評論
一般的是書記官"承院長之命"是書記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