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評論
債權人(債主)因為自己的關係,導致債務人(欠債的)還債延後,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保管費用。
【Jiaping Sue】評論
民法237(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238(受領遲延利息支付之停止)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民法239(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民法240(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Haleny】評論
題意似乎是指,債權人遲收債權吧? 就是債主比約定晚要到錢? 所以誤會受領延遲的意思了?所以相反的是給付延遲囉?
【劉吉祥】評論
受領延遲~應該是指債務人準時返還債務於債權人,於債權人因個人因素,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受領債務,使得債務人繼續持有債務!而增加債務!但增加債務卻非是債務人本身的因素所導致的!!如同:今天債務人準時返還債務,但債權人卻故意,想多賺債務利息,而避不見面不受領債務人所要歸還之債務,或因過失而增加債務人的債務負擔!這對債務人而言全無責任,但卻要增加負擔!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