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刑法第 64 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刑法第 65 條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