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d】評論
(A)陪審制: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B)公開審判制: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C)獨任審判制: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D)合議審判制:審判法院有數名法官共同組成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Gary Chang】評論
第 4 條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