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n-chu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及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用戶】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 63-1 條:第 63-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特別偵查組是不是被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