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喵言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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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TO 4F 鋼琴貓訴願法§2(怠為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訴願法§14(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