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仁】評論
行政訴訟法194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Marcus Su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94條已修改,建議刪除。
【Jiaping Sue】評論
行政訴訟法194(逕為判決之情形)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