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昱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為依法律事實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依民法759條,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準用民法第769、769-1條,丙可請求價金或要求購買其越界土地!以上節錄自網路
【用戶】顏思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睡昏頭...搞錯法條
【用戶】邱佩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準用民法第796、796-1條
【用戶】oceanovid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準用民法第796、796-1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