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考上了 謝謝阿!!!!!】評論
收養為身份行為中不能代理的例外~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這題不需懂法律,用常識去判斷就可以了一個不到七歳的小孩子,你隨便開口說要收養他對方沒有判斷能力就隨口說好,然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認可,那還得了?
【孤燈人】評論
事實行為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