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 Lee】評論
(A)一般買賣(C)選擇之債
【hengonestate】評論
甚麼是任意之債?
【芋頭】評論
to5F 【任意之債】 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 這種代替權,屬權利之一種,又稱為補充權
【Jenny】評論
第200條(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第201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第208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種類之債指給付物以其種類及數量指示者,係以不特定為標的,需經特定成為特定物之債後,債務人始得據以清償。選擇之債,指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宗诶其給付標的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