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請解釋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限制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之規範意義。(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124
統計:A(34),B(86),C(809),D(170),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沙發因車禍而毀損,已經給付不能,所以乙對甲不負給付沙發之義務:X,乙仍負有給付甲沙發之義務。(B)依民法第347條規定,家具商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運送時,買賣危險已經移轉到買受人,所以買受人必須給付價金:X,家具商乙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其買賣危險應移轉到丙身上,而非買受人甲。(C)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依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D)由於沙發之毀損,甲可以對丙與丁請求侵權行為法上損害賠償:X,依據民法第184題之規定可知,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必須配合二點:(一)因故意或過失。(二)不法侵...

【用戶】Black Te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清償地應該是出賣人及買受人約定之處,所以運送危險非由甲承擔。我覺得B只是錯在條號(但這種錯誤又太刁鑽了...),請問有高手可以解答嗎?感謝!

【用戶】張立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374條是指約好清償地之後,事後又改地方,不是一開始約在甲處就轉移危險負擔了。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B)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C)第36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D)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