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沙發因車禍而毀損,已經給付不能,所以乙對甲不負給付沙發之義務:X,乙仍負有給付甲沙發之義務。(B)依民法第347條規定,家具商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運送時,買賣危險已經移轉到買受人,所以買受人必須給付價金:X,家具商乙將沙發交付運送商丙,其買賣危險應移轉到丙身上,而非買受人甲。(C)因為沙發尚未給付,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再重新運送一套沙發,否則甲可以拒絕給付價金:○,依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D)由於沙發之毀損,甲可以對丙與丁請求侵權行為法上損害賠償:X,依據民法第184題之規定可知,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必須配合二點:(一)因故意或過失。(二)不法侵...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B)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C)第36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D)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