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芯妤】評論
按民1164之規定,遺產有多數人繼承時,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及民1166之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故本題選項(B),只要保留胎兒應繼分,不俟胎兒出生,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
【莊詠媗】評論
第 1165 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lkjjasd si】評論
(D)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
【Eva Wang】評論
第 1171 條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nn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