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請就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述明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以何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地價總額及應納之地價稅,應如何計算?(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742
統計:A(74),B(989),C(53),D(1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遺產分割

用户評論

【用戶】楊芯妤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按民1164之規定,遺產有多數人繼承時,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及民1166之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故本題選項(B),只要保留胎兒應繼分,不俟胎兒出生,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

【用戶】莊詠媗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165 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用戶】lkjjasd si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71 條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nn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