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某商品X,當其每單位課徵稅額5 元時,其產生的超額負擔為100 元;若其每單位課徵稅額提高至15 元時,在其他情況不變之下,則其產生的超額負擔將增為多少?(A)110 元 (B)300 元 (C)80

【評論內容】

稅額由5提高至15,稅率提高了3倍

而超額負擔為隨稅率的平方倍增加,

所以超額負擔將由100提高至3*3倍=900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計算各運具使用者的時間價值(Value of Time, VoT)。(5 分)

【評論內容】公用事業=自然獨占,特性為平均成本遞減,且MC<AC

【評論主題】四、請就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述明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以何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地價總額及應納之地價稅,應如何計算?(25 分)

【評論內容】

按民1164之規定,遺產有多數人繼承時,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及民1166之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故本題選項(B),只要保留胎兒應繼分,不俟胎兒出生,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

【評論主題】3.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B)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C)所謂的復代理,係指代理人以其名義將代理權再授與他人,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並無

【評論內容】

選項C:

代理人能否選任複代理人?

在民法上並未設原則性規定,但解釋上,非得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而我國民法在某些契約中明文加以禁止,例如僱傭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

換言之,即原則上: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例外:經本人同意或特別約定,可選任複代理人

選項D:

所謂代理,係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之權能。

因本題乙是以『自己之名義』購買,所以該行為不屬代理

【評論主題】【題組】⑵CMM=m3/min

【評論內容】

按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換言之,得自由處分,即指其處分時不必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所以該處分行為有效

【評論主題】一、請簡述臨床藥物動力學的定義包括的領域有那些?何謂首渡效應(first-pass effect)?(10 分)

【評論內容】

對占有物費用支出之償還請求權,整理如下:

善意占有人:(O) 必要費用,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民954)

  (O)有益費用,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民955)

惡意占有人:(O)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民957)

  (X)有益費用,惡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得否向回復請求人求償,民法未設明文,但通說採『否定說』,即不得請求償還

【評論主題】在符合提存之要件下,債務人將給付物向提存所提存後,其效力為何?(A)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消滅 (B)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並不消滅,惟債權人構成受領遲延 (C)債務人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 (D)提存物立即

【評論內容】

債之消滅,原因有五種: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提存之原因:1.債權人受領遲延 或 2.不能確知誰為債權人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雖債務人責任已減輕,但此時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

因此民法上為使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早日結束債權債務關係,故設提存制度,許其提存,以免除其責任。

提存者,乃清償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紿付物提交並存放於法院提存所,以代清償之行為。

所以提存後,其效力為『債務消滅』

★提存前:縱債權人受領遲延,但債務仍存在

 提存後: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消滅,給付物毀損滅失危險,轉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