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芯妤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選項C:代理人能否選任複代理人?在民法上並未設原則性規定,但解釋上,非得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不得選任複代理人而我國民法在某些契約中明文加以禁止,例如僱傭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換言之,即原則上: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例外:經本人同意或特別約定,可選任複代理人選項D:所謂代理,係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之權能。因本題乙是以『自己之名義』購買,所以該行為不屬代理
【用戶】momok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教B.若為無行為能力人,則法代為代理人,若有人欠無行為能力人錢,債務人把錢交給法代,則視為債之清償 換言之,法代有受領清償的權限。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309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補充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