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A) 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B) 檢察官訊問終結之時起
(C) 解送至檢察官之時起
(D) 檢察官開始訊問之時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5899
統計:A(2601),B(217),C(81),D(3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85 條 通緝書、第 131 條、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

用户評論

沈俞萍】評論

第 93 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貼貼樂 ( ̄︶ ̄)↗】評論

(A) 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V刑事訴訟法 第93條 (即時訊問及漏夜應訊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