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nt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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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制法§11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3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6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10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