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提起非常上訴,應由何人為之?
(A) 檢察總長
(B)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C) 起訴檢察官
(D) 執行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2818
統計:A(1341),B(135),C(36),D(7),E(0)

用户評論

【用戶】沈俞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P1]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7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8條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三審調查範圍-事實調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