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路人甲,目睹乙竊取丙之機車,則:
(A) 甲應提出告訴
(B) 甲得提出告訴
(C) 甲應為告發
(D) 甲得為告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4524
統計:A(31),B(91),C(272),D(275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與告發、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沈俞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P1]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用戶】Eda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如果是"應告發",代表甲若不告發等同違法。目前還沒規定得這麼機車,所以應該選"得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