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刑事案件告訴人不服再議之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幾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A) 五日
(B) 七日
(C) 十日
(D) 二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2303
統計:A(79),B(235),C(960),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抗告、告訴與告發、被害人之告訴權

用户評論

王柔茜】評論

7日內提再議,不服再議,10日內交付審判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相關法條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