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下列關於提存之論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難為給付時,債務人得將其應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
(B)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C)提存標的物限於原給付物之提存,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出售而提存價金
(D)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所以雙務契約的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要求對待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1525
統計:A(30),B(41),C(1031),D(185),E(0)

用户評論

【用戶】Ying-Shan Ch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1 條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用戶】張翠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326條 提存的要件: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n第326條(提存之要件)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B)第327條(提存之處所)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C)n第331條(提存價金1~拍賣給付物)nn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n(D)第328條(危險負擔之移轉)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第329條(提存物之受取及受取之阻止)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