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98上5059判決:刑法所謂「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行為之性質上無結果實現之可能性,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有犯罪之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其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外部障礙所致,自不能謂係不能犯。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我的理解:
【松岡洋子】評論
看了大大們的解釋,基本上已了解其意了!!感謝~~m(_ _)m只剩下要將其觀念記入腦袋瓜中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