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效力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第353條) 請求損賠 或 主張解約 損害賠償之債 一般範圍(第213~216條) 有約定依約定 , 無約定依法定<全部賠償原則=所受損害(25萬)+所失利益(30-25萬)(D) 甲對丙權利瑕疵損賠責任 應賠償30萬= 正確
【用戶】Ch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353規定,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甲將30萬債權賣給丙,本質上買受人(丙)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30萬債權的權利。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B)買賣契約有效(C)n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D)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