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EN】評論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how0813】評論
當初甲乙是以第345條訂立電腦買賣契約,其契約成立但效力未定非無權占有;無權占有之情形是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取得所有權,才有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的問題,是故無權占有與買賣契約對所有權取得方式顯有差異,之後主張也不一樣。
【上榜一姐】評論
謝謝樓上how0813大的解說
【林佩妘】評論
(A)交付電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物權行為有效,乙非所有人無法主張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