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6 條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七、受理訴願之機關。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九、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訴願書應載明:1. 訴願人 / 訴願代理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2.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 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3. 原行政處分機關4. 訴願請求事項 5.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7. 受理訴願之機關 8.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9. 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