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事實行為:係指因自然的事實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法律行為:乃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準法律行為:雖亦為表現內心意思之行為,但法效果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而不論行為人內心企圖發生何種法效果之效果意思,故非以非意表示為基礎、為必要。
【Lina Rain L】評論
社團決議是-法律行為的共同行為
【jessica】評論
有沒有更白話一點的解說方式啊? 謝謝!
【盧妍蓁】評論
下列行為,何者為意思表示? (A)對債務人之請求(B)宥恕(C)社團總會之開會通知(D)買賣契約之承諾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 初等考 法學大意-人事、勞工、經建行政、政風答案:D(A)為意思通知;(B)為情感表示;(C)為觀念通知觀念通知大概是通知你一個觀念 比如通知"你明天要上課"。當事人表示對一定事實之觀念或認識,也稱作"事實通知",像是債權讓與之通知. 意思通知大概是 通知你我的意思比如告訴你"該還我錢了"。當事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例如要約(像買東西的售價標籤)、催告、請求..等等。 意思表示是 表示出我的意思 比如說跟老闆說 我要買這個為法律行為(A)對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