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mercy】評論
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監察權(彈劾、糾舉)行使對象原因: 1.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為「立法院」職權 (憲增§4 VII )第 4 條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2.民意代表不得為監察院行使對象 (釋字14、釋字33)
【盧妍蓁】評論
修正: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立委、議員、各級民意代表(依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監委依憲法修正案為準司法機關,故可以彈劾。
【回憶未來】評論
今年一般警特出了這題
【Lookingbruce】評論
因立法院正副院長是由立委相互間選出,本身也是立法委員,屬民意代表,而監察院是不能彈劾中央及地方的民意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