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 mercy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監察權(彈劾、糾舉)行使對象原因: 1.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為「立法院」職權 (憲增§4 VII )第 4 條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2.民意代表不得為監察院行使對象 (釋字14、釋字33)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修正: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立委、議員、各級民意代表(依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監委依憲法修正案為準司法機關,故可以彈劾。